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HE110 5 咪亂試



HE 1107 錯 位 展 示   律 政 司 上 訴 得 直
HEllO 7 車 牌 裁 定 違 法 !  咁HE110 5 你咪亂試!

擁 有 「 HE 1107 」 車 牌 號 碼 的 車 主 , 「 貪 得 意 」 將 車 牌 製 作 成
「 HE110 7 」 , 被 控 違 反 《 道 路 交 通 條 例 》 , 原 審 裁 判 官 指 現
行 條 例 不 清 晰 , 沒 有 規 定 字 距 , 裁 定 商 人 罪 脫 , 律 政 司 不
服 提 出 上 訴 , 高 等 法 院 法 官 彭 鍵 基 昨 裁 定 , 法 例 規 定 車 主
根 據 附 表 圖 例 展 示 車 牌 號 碼 , 即 是 將 車 牌 上 的 字 母 和 數 目
字 分 成 兩 組 排 列 , 法 例 並 不 存 在 含 糊 地 帶 , 故 判 律 政 司 上
訴 得 直 。  

      法 官 彭 鍵 基 強 調 , 本 港 法 例 對 車 輛 登 記 號 碼 展 示 的 方
式 已 有 明 文 規 定 , 除 非 另 有 法 例 授 權 , 否 則 任 何 車 主 根 據
個 人 喜 好 , 任 意 編 排 登 記 號 碼 的 展 示 方 式 , 以 達 到 「 有
型 」 、 有 趣 、 譁 眾 或 標 奇 立 異 的 效 果 , 均 屬 違 法 , 車 主 必
須 按 照 條 例 附 圖 清 晰 展 示 車 輛 登 記 號 碼 。


      法 官 指 條 例 圖 示 清 晰
      法 官 在 判 詞 指 出 , 現 行 《 道 路 交 通 條 例 》 規 定 , 登 記
號 碼 須 符 合 附 表 圖 1 或 2 內 所 示 英 文 字 母 及 數 字 的 排 列 , 而
且 必 須 易 於 識 別 , 不 能 存 在 混 淆 , 條 例 雖 然 沒 有 明 文 規 定
排 列 方 式 , 但 附 表 的 圖 像 清 晰 指 示 , 字 母 和 數 目 字 要 分 成
兩 組 , 顯 示 法 例 清 晰 規 定 字 母 和 數 目 字 須 分 成 兩 組 排 列 ,
數 目 字 間 的 距 離 亦 須 劃 一 和 合 乎 比 例 。


      商 人 駕 寶 馬 遭 警 發 現





      彭 官 指 原 審 裁 判 官 明 顯 忽 略 了 以 圖 像 表 達 的 法 律 條
文 , 認 為 應 與 以 文 字 表 達 的 法 律 文 字 具 有 同 等 的 法 律 效
力 , 裁 判 官 批 評 條 例 沒 有 明 文 規 定 字 母 組 和 數 字 組 的 距
離 , 是 誤 解 法 律 條 文 , 故 裁 定 律 政 司 上 訴 得 直 , 推 翻 罪 名
不 成 立 的 裁 決 。
      由 於 車 主 陳 擷 盈 昨 沒 現 身 法 庭 , 案 件 需 要 排 期 再 訊 ,
以 待 法 官 先 聽 取 雙 方 陳 詞 , 才 考 慮 案 件 是 否 發 還 裁 判 法 院
重 審 。
      事 緣 於 ○ 三 年 六 月 十 二 日 , 身 為 商 人 的 陳 駕 駛 寶 馬 座
駕 駛 經 西 九 龍 公 路 , 遭 警 員 看 到 其 車 牌 。 據 警 員 供 稱 :
「 開 頭 見 到 HELLO , 跟 住 一 個 7 字 。 」
      陳 被 控 身 為 展 示 登 記 號 碼 HE 1107 的 私 家 車 登 記 車 主 , 無
合 理 辯 解 而 沒 有 在 該 車 的 車 頭 和 車 尾 展 示 符 合 《 道 路 交 通
( 車 輛 登 記 及 領 牌 》 條 例 》 規 定 的 登 記 號 碼 。
      裁 判 官 認 同 辯 方 所 指 法 例 不 清 晰 , 判 陳 罪 名 不 成 立 ,
控 方 稍 後 申 請 覆 核 , 亦 被 駁 回 。
      運 輸 署 發 言 人 昨 表 示 , 任 何 車 主 均 須 按 照 《 道 路 交 通
( 車 輛 登 記 及 領 牌 ) 條 例 》 規 定 , 展 示 車 牌 。

      Remarks:
      1)  照片物主 KHShen

2)  照片經BX9024修改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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